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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教育局政务公开指南

 

办公地址:长沙市圭塘雨花区政府区治大院二号楼二楼

邮编号码:410014

联系电话:0731-5880213 

传真号码:0731-5880211

一、     主要领导

局长、副书记:喻小健 … … … 0731-5880207

副书记、副局长:石曙红… … …0731-5880206

副局长:       王青春… … …0731-5880195

副局长:       李家谋… … …0731-5880210

副局长:       詹仕珍(兼)… … …0731-5881492

纪委书记:     李长青 … … … 0731-5880214

工会主席:     康代祈… … …0731-5880331

 

二、     内设机构:

办公室… … … … … … … … 0731-5880213

人事科… … … … … … … …0731-5880212

计财科… … … … … … … …0731-5880332

基建科… … … … … … … …0731-5880953

基教科… … … … … … … …0731-5880323

民办教育(幼教)科… … … …0731-5880221

工会老干科… … … … … … … … 0731-5880331

三、行政许可项目

许可事项一:实施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许可对象:实施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和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申请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25条、第26条、第2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26条、第5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

许可条件:(一)民办学校设立的申请人(即举办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

         (二)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

         (三)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民办学校设立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

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或两个以上(含两个)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和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

(8)章程修改程序。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分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分步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步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一)中1、2、3、4项材料。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二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一)中5、6、7、8项材料。

    二、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的申请报告。

    2、学校财务清算资料。

    3、学校债权、债务和教育、教学责任的承诺书。

    三、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的申请报告。

    2、说明学校达到了变更至新层次、类别设置标准的材料。

    3、对原学校债权、债务和教育、教学责任的承诺书。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

(一)   民办学校筹设,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   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变更,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              岗位责任人:民办教育科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初审

(一)     岗位责任人:民办教育科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对办学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对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要重点审查: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是否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

(2)举办者是否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3)是否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

(4)学校章程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复核处理。

(三)时限: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在受理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其余申请在受理后25天内。

三、评议

(一)     岗位责任人:民办教育科负责人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民办学校设立申请进行评议

1、组织教育机构设立评议组专家审阅申办材料,考察办学现场。

2、召开评议组评审会议,综合专家意见,形成教育机构设立评议组集体评议意见,填写《民办学校设置意见书》。

(三)     时限:申请筹办民办学校的,在受理后10天内,其它在申请受理后40天内。

四、审批

(一)     岗位责任人:科室负责人、主管局领导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科室负责人召集科室人员会议,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规范、真实、有效;初审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规范进行复核,结合评议意见提出科室是否批准(同意)申请人申请的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2、主管局领导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科室负责人对准予许可的申请制作批准(同意)的文字决定(即批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予许可的申请,将申请材料退回,同时予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受理后5天内,其余申请在受理后15天内。

五、颁证

(一)     岗位责任人:民办教育科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民办教育科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申请的申请人发给批文;对不予许可申请的,发给不予许可理由的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科室工作人员根据批文并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对该颁证的制作证书并颁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该变更办学许可证的予以变更;对该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公章的予以收回。

(三)     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第六十三条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区教育局纪委监察电话:0731—5880214

 

许可事项二: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许可对象:提出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申请的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25条、第26条、第2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23条、第5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6条、第17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二、申请聘任校长核准,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三、申请变更举办者核准,符合具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  申请聘任校长核准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聘任文书和报审批机关核准的申请报告。

(二)被聘任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聘任人在中国境内定居的证明材料(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的户籍复印件)。

(四)被聘任人具备国家规定任职务的资料(包括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文书的复印件)和个人履历。

二、  申请变更举办者核准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董事或理事签名,并加盖公章)变更举办者的文书和报审批机关核准的申请报告。

(二)原举办者提出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学校财务清算资料。

(四)新任举办者资格(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资料。

(五)新任举办者关于学校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说明:凡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中,有复印件未经有关部门证明其真实性的,应同时提交对应的原件给受理工作人员当场验证,验证完毕原件当场退还。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一、民办学校聘任校长        15个工作日内

          二、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      20个工作日内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              岗位责任人:民办教育科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初审

(一)     岗位责任人:民办教育科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考察。

2、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但能补正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补正后重新到民办教育科申报。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复核处理。

(二)              时限:1、聘任校长核准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

            2、变更举办者核准的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

三、审批

(一)     岗位责任人:民办教育科负责人、主管局领导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科室负责人召集科室人员会议,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有效和初审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规范要求进行复核,提出科室是否核准申请人申请的意见交主管局领导审批。

2、主管局领导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科室负责人对准予许可的申请制作核准的文字决定(批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许可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同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     时限:1、聘任校长核准的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

2、变更举办者核准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第六十三条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区教育局纪委监察电话:0731—5880214

 

许可事项三:教师资格认定许可

许可对象: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初中教师资格申请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令《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许可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2、申请教育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是: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知识,修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2)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面试、试讲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申请人员,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许可数量:法律规定公民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无数量限制,但中国公民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无

许可期限:30个法定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教育局人事科档职专干(受理电话:0731—588035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申请;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受理时间:4月15日至4月30日(春季)、10月15日至10月30日(秋季)。

二、审查

A、初步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区教育人事科档职专干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B、专家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认定及颁证

(一)岗位责任人: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教育局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2、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由人事科档职专干制作证书,在受理中请期限终止之日后30个法定工作日内颁发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三)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监督电话:0731-58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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